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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A银行向B公司发放1500万元贷款,由C公司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因B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A银行向D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归还1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确认A银行对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A银行向D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抵押房产已转让、其为真实所有权人为由,不断通过多种法律手段,企图撤销A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的合法抵押权。过程中,A银行积极应对、多措并举,最终将抵押物收为抵债资产,顺利实现抵押权,确保贷款债权得以收回。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外人采取的手段
2011年9月,案外人与C公司因项目合作开发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修建完毕由案外人享有抵押房产的所有权;2013年6月,C公司将抵押房产交付案外人,案外人随即将抵押房产出租给C公司使用。抵押房产在取得初始产权证书至抵押给A银行期间,均登记在C公司名下。基于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系抵押房产真实所有人为由,先后采取如下手段企图撤销A银行的抵押权,阻挠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置:
(一)向公安机关控告涉嫌犯罪。
2019年4月,案外人以C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C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未予立案。
(二)提出执行异议。
2019年6月,案外人向D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撤回异议申请。2020年8月,案外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D法院驳回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向中级法院复议申请并再次被驳回。
(三)提起确权诉讼。
2020年3月,案外人向D法院起诉C公司,要求确认其为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A银行申请以案外人身份参加诉讼。2020年9月,D法院作出判决,在确认A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以原被告之间合同真实有效为由,判决案外人对抵押房产享有所有权;以房产未解除抵押登记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为由,驳回其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
A银行不服该判决,先后向中级法院上诉以及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均以A银行并非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案件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驳回A银行的请求。
(四)提起撤销之诉。
2020年11月,案外人以抵押房产已经D法院判决确认为其所有为由,向D法院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A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以案外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除斥期间届满,且A银行取得抵押权合法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外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二、A银行的应对措施
面对案外人针对抵押房产司法处置的阻挠手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银行采取了如下积极应对措施:
(一)合规经营,确保维权主动。
A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坚守合规经营,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抵押登记、放款等各个环节合法合规。在案外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中,两级法院均认定A银行依据抵押合同取得的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进一步肯定A银行维权基础即抵押权的合法性,为维权成功争取了主动。
(二)依法维权,争取法院支持。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A银行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申请提高法院内部审议层级,通过法院审监庭、审委会等多种渠道对案件进行审查、讨论,加强法院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将案件往有利方向推进。
(三)主动汇报,寻求银协帮助。
鉴于本案对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抵押权具有一定典型意义,A银行积极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川银协”)反映案件情况,寻求行业协会的支持与帮助。川银协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集体会诊,讨论分析案件核心关键点,针对案外人的阻扰手段,集中商讨并建议A银行抓紧时间强推执行,全力推进抵押物的公开拍卖,为A银行的下一步维权工作做好铺垫。
(四)多方呼吁,营造良好环境。
除川银协外,A银行还积极向政协、工商联等多方反映情况。相关单位委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案件庭审,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关注,为案件公开、公正、透明审理营造良好环境。
(五)强推执行,维护债权安全。
在积极应对案外人轮番提起诉讼案件的同时,A银行集体研判,明确重点,在川银协的法律援助指导下,确定以推进抵押房产司法处置为核心工作,积极协调法院加快执行工作进度,启动对抵押房产第二次拍卖程序,维护了债权的安全。
三、案件处理结果
面对案外人不断采取的阻挠手段,A银行通过积极应对,快速推进执行工作,在抵押房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最终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成功实现贷款债权的收回,有力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